公共头-北京市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
首页 协会介绍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国际交流 动态信息 专项活动 业务培训 资料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 > 国家
法国非营利社团法
  日期:2008-06-06 来源: 【字号
 

1901年7月1日生效的本法系关于非营利社团的契约之法律。(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载明其生效日期为1901年7月1日)

  第一条
  社团是一种协议,由此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以其知识或者能力为实现一非营利目的而形成长期存续的团体。社团的效力由合同法和债法的基本原则规制。

  第二条
  社团可以自由设立,而无需核准或者事先宣告。但是,除其符合第五条的规定外,该社团不得享有法律地位。

  第三条
  成立社团所要实现的目的是被禁止的,违反法律、善良风俗的,或者其目的是危害国家领土和政府的共和政体的,该社团是无效的(2)。

  第四条
  未规定特定存续期间而设立的社团之成员,于清偿未支付的会费以及本年的会费之后,不论是否存在相反的条款,仍可以随时退社。

  第五条
  欲享有第六条所规定的法律地位的社团,必须由其设立人主动将其公开化。
  (1971年7月20日生效的第71-604号法律第1条)“事先宣告(预先宣告)应当首先备案于社团总部所在地的隶属于省的行省或者隶属于专区(地区)的县。事先宣告必须载明社团的名称和目的,总部以及有能力负责社团的行政管理的人员的姓名,职业,”住所和国籍“(1981年10月8日生效的第81-909号法律第1条第1款)。宣告应当附具社团章程(章程)的二份复件。收到本宣告的收据应当于五日内开具。”
  (1981年10月9日生效的第81-909号法律第1条第2款)“社团的总部位于境外的,前款所规定的事先宣告应当备案于社团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的隶属于省的行省。” 
  (1971年7月20日生效的第71-604号法律第1条)“社团公开化的方式只能是,根据提示宣告的收据,于官方公报上以通知公布之。” 
  社团应当于三个月内通告其行政管理方面的改变以及社团章程的任何变更。
  直至变更和改变被宣告之时,该变更和改变才得对抗第三人。
  变更和改变也应当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该登记簿于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时应当向其提示之。

  第六条
  (1948年6月23日生效的第48-1001号法律)
  已适当宣告的社团,无需特别的核准,可以参加诉讼程序,“接受个人的赠与以及公用事业法人的赠与”(1987年7月23日生效的第87-571号法律第16条第1款),获得报酬,占有和管理除“从地区,省,镇区及其公共机构”(1987年7月23日生效的第87-571号法律第16条第1款)获得的国家补贴外的下列资产: 
  (1)社团成员的会费或者会费所扣合的金额,其不得超过100法国法郎;
  (2)用于社团管理和社团社员大会的房产;
  (3)限于实现社团的目标所必需的建筑物。
  (1987年7月23日生效的第87-571号法律第16条第2款)“目的事业专为援助、慈善、科学或者医学研究的公开的(已宣告的)社团,可以根据国家议会法令所规定的条件,接受生前捐赠或者遗嘱捐赠。”
  “社团将捐赠所得用于批准其接受捐赠的目的事业之外的,该批准可以由国家议会法令撤回。” 
  第七条
  (1971年7月20日生效的第71-604号法律第2条) “于第三条所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下,或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是基于检察官的公诉,由高级法院作出解散社团的判决。检察官可以制作文书以确定具体的解散 日期,法院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罚则,不论是否已经提起诉讼,可以制定暂时措施以命令冻结房产和禁止召开社团社员大会。”于违反第五条的情形下,基于任何利害 关系人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作出解散社团的判决。

  第八条
  对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社团,应当处以3000法郎至6000法郎的罚款(1),于再犯的情形下,处以双倍的罚款。 
  社团的设立人,董事或者管理人于社团解散之后继续维系社团或者非法改造社团的,对其应当处以60法郎至30000法郎的罚款(2)。准许社团社员大会使用其享有的房产而便利被解散的社团召开社员大会的人员,对其应当处以相同的处罚。 

  第九条 
  于解散的情形下,或是根据社团章程,或是自愿,或是基于法院命令,社团财产的处分应当依据社团章程的条款,或者,章程未有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据社员大会决议所确定的条件。  
  第十条(1987年7月23日生效的第87-571号法律第17条) 
  于最初的三年考验期限届满之后,通过国家议会法令,社团可以被官方地认证是为公共利益所认可的社团。  
  (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略)  
  第十八条 
  本法公布之时已存续的社团,此前未经核准或者认可的,必须证明其于三个月内已采用所有必要的措施以符合该条件。
  欠缺以上的正当理由的,社团应当被视为依法解散。对于核准已被拒绝的社团,亦同。 
  社团所拥有的财产应当进入法院清算程序。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法院应当选任清算人以实施法院清算事务,该清算人于整个清算程序中享有官方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1903年7月17日生效的法律)“选任清算人的法院才对由清算人起诉或者应诉的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清算人应当依据为小件财产而设立的程序,实施财产的出售。”命令清算的判决应当依据为法定告示而规定的方式,公开作出。 
  社员入社之前所拥有的财产或者资产,或者入社之后,或是基于对直系或者旁系亲属的法定继承,或是基于直系亲属的捐赠或者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者资产,应当向社员返回之。 
  对于非基于直系亲属的捐赠或者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者资产,社员也可以合法地主张权利,但是受益人必须证明该财产或者资产并非为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间接捐赠。 
  对于非基于对价而取得的并且捐赠行为并未特别地指定将其用于慈善事业的财产和有价证券,可以由捐赠人及其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或者由遗嘱人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合法地主张权利,对其不得实施在清算命令作出之前运作的任何诉讼时效法规。 
  给予或者遗赠财产或者有价证券,目的非为使社团成员受益,而为资助慈善事业的,任何人不得对该财产或者有价证券主张权利,但是将之提供给转让赠品所确定的目的事业的除外。 
  收回财产或者主张权利的任何行为,必须于判决公布后六个月内向清算人明确表示,否则将罹于时效。于当事人之间及其与清算人之间作出的、对既判案件具有权威性的判决,对所有相关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六个月之后,对未被主张权利或者未被移转给慈善事业的所有财产,清算人可以实施根据法院命令的出售。出售财产的所得,以及有价证券,应当通过订立由第三者保存附带条件委付盖印的契约,寄存于信托局。
  于清算结束之前向穷人医院的拨款,得与清算开支一同被视为优先偿付的费用。 
  未有异议,或者所有提起的诉讼于法定期间内均被判决的,应在受益人中分配净资产。 
  本法第二十条所包括的行政规章,对在上述规定的扣除之后所剩余的资产,得决定分配方案,以资本或者终身年金的形式,向被解散社团的成员分配之,但以该社员无足够的生活资料或者以该社员能证明其个人的努力对取得该被分配的资产有所贡献为限。  
  第十九条 
  《刑法典》第46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法(1)所涉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议会的法令得制定特别措施以保障本法的实施。 
  下列条款被废止:
  《刑法典》第291条,第292条,第293条,以及该法第294条涉及社团的规定;1820年7月8日生效的命令的第20条;1834年10月10日生效的法律;1848年7月28日生效的法律的第13条;1881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的第7条;1872年3月14日生效的法律;1825年5月24日生效的法律的第2条第2段;1852年1月31日生效的法令,和所有与本法冲突的规定。 
  将来适用于职业社团或者商业社团,贸易公司和“互助会”的特别法,不得制订例外规定。  
  第二十一条 
  1981年10月9日生效的第81-909号法律第3条)本法适用于法兰西的境外领土和马约特岛的境外领土。

公共尾-北京市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
版权所有:北京市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 97 号 邮编:100006  
电话:86-10-65221476、65140042、65126604 传真:86-10-65221474